中共襄阳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 ||
作者: 发表日期:2020年11月11日 10:01 访问人数: 访问权限:0 | ||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委审计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推进审计监督体系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内部审计工作实际,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作为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实施审计监督的第一道防线,是审计监督的基础环节,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单位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风险防控常态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和自我约束机制,内部审计工作越有成效,单位出现违法违规问题和绩效低下问题的可能性就越小。在目前国家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全覆盖要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将内部审计有机融入审计全覆盖工作机制中,可以充分发挥其在本部门及二级以下单位中的基础性监督作用,有利于加大对内部审计成果的利用,实现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优势互补,拓展审计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对于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推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度重视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倾斜,认真解决本地区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要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二)合理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和选配内部审计人员。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均应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审人员。对不具备设置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条件的,应明确本单位其他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符合内部控制职责分离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与本单位的财务、业务管理决策和执行的机构分离。选配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够胜任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建立健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机制,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加快建立国有企业总审计师制度,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建立内部审计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制度,及时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完善内部审计的业务流程,内部审计的实施程序应当依照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切实保障内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8.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9.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0.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1.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三、重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一)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二)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监事机构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各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审计机关在审计中,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提高审计效率。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1.建立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工作责任机制。各县、市、区审计机关要明确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并明确业务部门的职责,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 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机制。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机制。督促内审机构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资料,并进行登记备查。涉密资料报送纸质文件,非涉密资料报送电子文件。 3.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因素,会同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1.加强对内部审计计划安排和审计重点的指导。指导各单位科学安排内部审计计划,在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基础上,加大对内部管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力度,避免安排的计划与国家审计计划重复。引导各单位内部审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审计重点,关注重大改革任务推进、重大政策落实、资金分配和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生态环境保护、民生保障和改善、国家经济安全等重点领域,及时发现权力运行中存在的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违纪违法、重大履职不到位、重大损失浪费、重大环境污染和资源毁损、重大风险隐患等问题。 2.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以审代训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做好内部审计经验推广、大数据审计工作模式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推广工作。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采取多种方式。审计机关可以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单位的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审计机关督促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批评并视情况抄送有关主管部门。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促进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2.进行量化考核。市县两级内审指导机构年底对各地区、各单位年度内审工作实效、理论研讨、信息报送、方法创新、活动参加、成果运用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推动全市内部审计工作整体推进。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市县两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内部审计协会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内部审计协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表彰等工作。
抄送:各县(市、区)党委审计委员会 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9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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