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文理学院印发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湖北文理学院审计处   发表日期:2014年01月15日 09:55   访问人数:  访问权限:0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合同管理办法》的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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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湖北文理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二章 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合作办学、科研、产业、基建、设备、助学、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和备案。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学校合同合法性审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论证;

(二)合同签订前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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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纠纷的法律指导和协调;

(四)合同管理的监督和考核;

(五)合同示范文本的备案。

第八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为学校的合同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或学校授权,对其职责所涉范围内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合同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要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参加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的支付、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六)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审核责任;

(七)协助处理合同纠纷。

职能部门属合同承办单位时应同时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职责。

第九条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合同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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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合同谈判前,对合同的其他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

资信调查内容不限于但应包括:

1、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调查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5、其他重要的资信证明材料。

(二)负责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履行等工作;

(三)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及价款的合理性等负直接责任;

(四)处理合同纠纷;

(五)合同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条 合同承办人员负责办理合同相关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授权范围内合同的谈判、协商、签订和履行,并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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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踪合同履行情况,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含合同内容变更),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和配合合同法律纠纷处理工作;

(四)对合同文本及履行、变更、终止合同的有关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图表等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财务部门对合同所涉及的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未经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相应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签订。

第十四条 学校分类刻制合同专用章,由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与审批

第十五条 合同文本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各职能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学校示范合同文本。

第十六条 合同拟订前,合同承办单位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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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七条 合同文本完成后,承办单位应送合同管理部门及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九条 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多个职能部门的,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会签。

第二十条 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审签,送审时应填写备案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二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需提供材料。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审查后,应签署已审核、建议修改或补充资料等明确结论。

第二十一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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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审查。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纠纷解决

第二十二条 依法签订的合同,必须遵守。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履行义务,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汇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原合同中未约定事项,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合同的,由学校合同承办单位先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书面的变更协议并经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

变更合同,必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

合同的变更应当履行与合同签订相同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双方相互来往的文书以及便签、便函,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需要签章确认的,应报请学校合同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该合同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必须立即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向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汇报,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六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学校合同承办单位和人员应从合同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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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写出对该纠纷的处理意见,用书面形式报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合同发生纠纷后,学校合同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学校有关单位协商,确定该合同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参与该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处理合同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合同承办单位或合同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校属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一定奖励: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预防、消除风险和失误,保证合同有效履行,为学校带来重大收益的;

(二)在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中努力维护学校权益,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启动问责,并视情节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未认真审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致学校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遗失合同文本或其他有关文件,造成学校利益损失的;

(三)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与外界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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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签订合同的;

(五)在处理合同纠纷、仲裁、诉讼时,推诿责任,贻误时机,消极应付,造成学校损失的;

(六)应予处分的其他情形。

具有以上情节,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奖励与处罚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襄樊学院合同管理暂行办法》(院政发〔2006〕12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举办或投资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订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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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5年1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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